宝贵的政治遗产

作者:林之辛 2025-10-04

新中国建国以来,如果不算上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到今天一共制定过四部宪法,分别于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通过。其中在毛主席亲自指导下制定的宪法是《五四宪法》和《七五宪法》。中国的宪法学界对新中国宪法的研究文章不计其数,还有不少研究生的硕士、博士论文以此为题,可是其中对《七五宪法》进行研究的论文只有寥寥几篇,即使提到,也总要加上一笔“存在严重缺陷”。于是,《七五宪法》在宪法学界就长期处于有意无意“被遗忘”的地位。

这是最大的历史虚无主义,因为,恰恰是这部《七五宪法》,是伟人留给后人的最可珍贵的政治遗产!

《七五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宪法。人们称《五四宪法》是一部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是指它明确了新中国以社会主义为前进方向,但毕竟还未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毛主席在制定《五四宪法》时就明确说过:“这个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加上总路线,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15年。”1956年基本完成了农业集体化和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才从整体上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到1975年,有了20年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和成就以及所积累的丰富经验,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才能应运而生。这是任何评论者,包括那些持批评态度的人都无法否认的。因此,不能不说这部宪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这一段历史时期,新中国的大船是在毛主席的掌舵下前行的。这是一条从未有人走过的航线,是充满着惊涛骇浪的航程。在这个过程中,毛主席做了艰苦的探索,付出了后半生的全部心血,形成了他关于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思想,这与他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思想一起,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毛泽东思想。而《七五宪法》正是毛主席关于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思想的高度凝聚,特别是毛主席晚年对社会主义社会进行了全面的,深入的思考所得出的科学真理。如果否定《七五宪法》,那就是否定毛泽东思想。新中国的后来人,必须珍视毛主席给我们留下的这一份极其重要的政治遗产,否则,就是忘本,就是背弃初心,就是背叛中国革命!

有人说《七五宪法》是仓促完成的。不对,毛主席从1970年就提出制定新宪法的任务,酝酿了五年之久。

有人批评《七五宪法》简单化,纲领化。确实,《七五宪法》字数4000余字,不及《五四宪法》9000余字的一半;条文总数30条,更比《五四宪法》106条简化得多。在条文总数悬殊的情况下,《七五宪法》中序言和总纲的份量,大大超过了《五四宪法》序言和总纲所占的比重。这正是反映了毛主席的风格。他历来主张精简和“纲举目张”,他经常说“繁琐哲学总是要灭亡的”,条文多了谁也记不住,不如把最重要的东西突出为纲,使得这部国家大法真正为群众所熟知和掌握。

什么是纲?《七五宪法》在序言中指出: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

这就是毛主席提出的“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序言》强调:在社会主义这样“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都必须坚持这一条基本路线。从这里可以体会到,毛主席在接近生命终点时,想用一部国家大法,提醒中国人民世世代代都对这个问题保持一个清醒的认识,坚持继续革命。可见,毛主席制定这一部宪法,绝不是只管一时,而是希望它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都能管用。

通观整部《七五宪法》,除了把20年来实践的经验肯定下来,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人民公社(包括三级所有及少量自留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反对霸权主义的外交政策,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计划按比例的经济发展方针,“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等等之外,最鲜明,最突出的特点有两条:一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一是以工农为主体的人民当家作主。

《七五宪法》全面强化了党对国家的领导: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增加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下各条都强调了“中国共产党领导”)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七五宪法》突出强调以工农为主体的人民参与国家管理:

——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增加了“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增加了“民主协商”)

——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新增加的条款)

——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增加了“罢工的自由”)

—— 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增加了“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 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新增加的条款)

—— 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新增加的条款)

为督促干部保持与群众的紧密联系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宪法明确写上条款:

—— 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

综合起来看,《七五宪法》的核心就是——高度的集中,高度的民主,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这是毛主席在探索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过程中长期思考所得到的重要的思想结晶。

早在1962年的“七千人大会”上,毛主席就把经过深思熟虑的想法以 “希望同志们好好想一想” 的庄重语气,提请全党重视:

—— 在我们国家,如果不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不充分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无产阶级的集中制。没有高度的民主,不可能有高度的集中,而没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我们的国家,如果不建立社会主义经济,那会是一种什么状况呢?就会变成修正主义的国家,变成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就会转化为资产阶级专政,而且会是反动的、法西斯式的专政。这是一个十分值得警惕的问题,希望同志们好好想一想。

毛泽东为什么如此重视“高度的集中”?联系到当时他的一些讲话,就会感觉到这与他对自己手创的新中国在他身后能否长治久安,继续长期稳定发展的思虑紧密相关。他多次发表高度评价秦始皇统一中国,包括所推行的中央集权的郡县制的讲话;他不顾重病在身,排除各方阻力,亲自领导了八大军区对调;他重申和强调“党指挥枪”的原则;他一再要求全党“要团结,不要分裂”。所有这些举措,显然都是为了防范在他身后出现旧中国那种四分五裂,军阀割据的混乱局面。这反映了毛主席这段时间殚心竭虑地对身后事作周全安排的心态。

从根本思想上来说,毛主席从制定《五四宪法》时起就摒弃了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模式,主张高效的国家集中领导,集中在能够代表绝大多数人民大众利益的领导集团手里。这是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落后国家能够集中全国力量尽快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客观需要。所以毛主席认为:“没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

积20多年实践的经验,毛主席认为,实现国家的集中领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他在“七千人大会”上就指出,“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这一条成为《七五宪法》的一个重点。

然而,毛主席同样很清楚地看到,这种“高度的集中”存在着重大风险。众所周知,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和暴政,越是集中的权力,这种危险就越大。毛泽东告诫说,这种情况有可能导致这样一种可怕的局面:“无产阶级专政就会转化为资产阶级专政,而且会是反动的、法西斯式的专政。”毛泽东这里用了“而且”这样的递进的语气,显然是相对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比较完善的“三权分立”体制而言的。因为缺乏制约,就会导致比“三权分立”体制更糟糕的“反动的、法西斯式的专政”。

于是,一个重大问题必须解决:谁来监督执政的共产党?

毛主席的观点非常明确,那就是人民大众,而且以工农劳动者为主体(在毛泽东的词典里,“兵”就是穿上军装的工农)。这构成了《七五宪法》的又一个重点。

毛主席对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大事有深刻的思考:“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权利。”人民群众“最大的权利是管理国家”,“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

有人批评《七五宪法》把《五四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14条缩减为2条,是忽视公民权利的表现。但是,他们没有看到,毛泽东在宪法中突出了人民“最大的权利”——“管理国家”。正是抓住了这个关键,真正实现劳动者当家作主,才能保证劳动者其他一切应有的权利。

如何落实人民,特别是普通劳动者管理国家的权利呢?

《七五宪法》明确规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要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这就从国家大法上刚性地保证工农劳动者在代表比例上占大多数。同时,在代表的产生方法上,在选举前加上了“民主协商”作为必要步骤,这里,当然是指工农群众为主体进行的民主协商。宪法明确这一点绝非无的放矢。长期以来,一方面,工农普通劳动者所占比例往往达不到作为“主体”的标准,而且当选的工农代表,也不一定具有参政议政的能力;另一方面,一些选举也往往流于形式。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宪法提出选举之前,在群众中进行“民主协商”的酝酿过程,提出真正能够代表群众利益,并具有参政议政能力,能为群众说话的候选人。另外,宪法取消了“独立审判”,强调“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以保证司法也置于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之下。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七五宪法》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席大会的代表共二千八百六十四人,工农兵代表占百分之七十二,妇女占百分之二十二,五十四个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参加。最重要的是,来自生产一线的工农代表超过全部代表的一半,是历届人大中一线工农代表比例最高的一届(但在伟人逝世后的第九届,第十届人大,名义上的工厂、农村代表为15%,18%,而真正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的比例,竟降至2.89%和5.44%!)正是在这第四届人大上,来自农村的陈永贵当上了副总理,来自工厂的吴桂贤当上了副总理,来自基层的李素文和姚连蔚当上了人大副委员长,运动员庄则栋当上了国家体委主任,充分体现了《七五宪法》的精神。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七五宪法》明确规定了群众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此外,在《五四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之外还特地增加了“罢工的自由”。这就为人民群众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包括对贪腐官员的检举揭发,提供了更便捷的途径。对于群众的监督,宪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七五宪法》把“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写入宪法,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依照这个条款,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就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而是不这样做就是“违宪”的大问题。换句话说,凡是不能与群众打成一片参加集体劳动的人就在法律上没有“当官”的资格,不管是哪一级,都无例外。这恐怕是迄今为止全世界的已有宪法中绝无仅有的。这反映了毛主席防止共产党的官员脱离群众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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