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就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有一位网友(肖文俭)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时候有过真正的公有制?
我的回答是:从十月革命以来的社会主义实践中,真正的社会主义就是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就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一,什么是真正的公有制,或者说什么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什么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是这样说明的: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资本论》第一卷第832页)。
在这里,马克思明确地给我们指明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特征:
第一,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
第二,是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
第三,是重新建立立个人所有制。
在这里告诉我们:
1,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不是重新恢复封建社会的小私有制形式;
2,社会主义所有制一种个人所有制——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重点是体现个人所有制;
3,社会生产是由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两个方面构成的。既然社会主义这种个人所有制是以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的。那这里的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劳动的个人所有制。
4,社会主义的个人所有制——生产劳动的个人所有制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协作为必要前提或基础。
我们知道,马克思恩格斯把资本主义所有制叫做资产阶级所有制或资产阶级私有制。为什么可以把资本主义所有制称为资产阶级所有制或资产阶级私有制呢?
因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与其生产条件相分离,他只占有自己的劳动力。因此,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通过劳动力商品化来实现的,即通过劳动者把自己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来实现的。当劳动者在市场上出卖劳动力之后,进入生产过程之后,劳动力的使用就归资方或企业所有,因此,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都是属于资产者所有的。因此,资本主义所有制可以称为资产阶级所有制或资产阶级私有制。
正因为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的商品化,客观上消去了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产主体地位,因此,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所体现的是资产者利益要求的过程,即体现资产所有者对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的过程。因此,资本主义生产的重点是财产增殖,而资本主义制度所体现的是资产者对财产增殖的利益要求。因此,资本主义制度的重点就是体现资产者对个人利益的要求一一即对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
而从上面的引用可以看出,在马克思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定义中,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重点并不是如我们习惯性想象的那样,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是劳动者的个体所有制。这与大多数人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理解是不一样的。
二,苏联模式的公有制为什么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由十月革命产生了世界上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即劳动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苏联。苏联人建立了产权制度与公有制相结合的经济模式。这种模式是一种过渡经济模式:产权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产权制度相类似,而公有制本身则是消灭资产者、消除产权基础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因此,产权制度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结合的模式——例如国营企业模式,就是半资本主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过渡经济模式。
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建国之后,在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了国有国营的指令性计划经济模式。这种模式所以会产生,是因为社会主义革命首先在经济落后的苏联、中国等国家产生,而这些国家多为农业大国,因而在建立了无产阶级政治体制后,还不能直接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必须首先进行资金积累、快速实现工业化。也就是说,这些落后的国家在形成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体制之后,还需要一个过渡时期,,既要应对战争和灾难,又要通过工业化的实现形成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因此,苏联模式的公有制经济,只是社会主义国家从暴力革命胜利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建立之间的过渡时期的经济模式。正因为是过渡经济模式,因而它是具有暂时性特点的。
三,我国人民公社模式就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除了苏联模式这种过渡经济模式之外,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存在的真正的公有制模式,就是我国人民公社制度模式。
在十月革命以来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我国的工商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多是仿照苏联模式建立的。在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也建立了产权制度。因为建立的是产权制度,妨碍了按劳分配的实现,因而工商企业的制度,无论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营企业制度还是集体经济制度,都是没有实现马克思在土地及生产资料公共占有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设想。
但在我国农业社会主义实践中,由于采用了工分制的分配方式,形成了公有制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生产模式,从而实现了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设想。
在十月革命以来的社会主义实践中,能够体现马克思社会主义的生产模式,就是我国农村产生的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队模式。生产队模式不仅是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包括土地),而且同时建立了全面体现了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即实现了以工分为形式的按劳分配制度和以社员大会、队委会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劳权管理制度的公有制经济模式。生产队采用“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性质上是不同于剩余价值生产方式的另一种生产方式——消费价值生产方式。在采用工分制条件下,社员按照自己的工分累计量占有生产队工分总量的比例参与生产队的年终分配,体现了劳动者劳动投入的个体性。因此,生产队模式正是体现马克思社会主义的典型的生产模式。
实行工分制的生产队是典型的按劳分配制度,因而它的生产主体是社员。生产队按照社员投入的劳动量记工,然后按照每个社员的工分累计量进行粮食和现金的分配。在这里,参与生产队生产成果分配的是全队的社员,只要是生产队的集体劳动者,都可以凭借所得的工分来参与生产队粮食和现金的分配,同时对生产队进行管理。
采用工分制的生产队社员是现代社会条件下的劳动所有者。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的条件下,人格化的资产者(地主或资本家、股东等)已经被消灭,因而社员是唯一的生产主体,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本身也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因此,劳动者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他的权利表现为劳动所有权,并通过劳动投入的数量差别体现出来。因此,生产队需要采用工分制来计量社员投入的劳动量的差别,并按照社员所得工分的差别来分配年终的生产成果。在这里,工分制体现的是社员劳动投入的个人所有制。
一方面,人民公社实行了土地和生产资料公有制,另一方面人民公社的按劳分配方式又采用工分制的分配方式反映和体现了社员的劳动投入的个体性,体现多劳多得基本要求;而同时人民公社集体化的企业生产经营体制,又为土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整体使用提供了灵活的组织形式,为适应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不同阶段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这是我国人民公社模式既区别于封建性质的小农生产方式,又区别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三个主要特点。
二十多年的人民公社是中国工业化的母体,是我国农业现代的桥梁,在短短的二十多年时间,使我国农业从养活6亿多人发展到养活10亿多人的生产力水平,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非常明显和突出;人民公社也是我国人口快速增长和文化素质提高的基础,更是我国成为世界工厂和形成人口红利的客观基础。
据抖音【@任志彦】介绍: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合龙市龙水人民公社龙海一队1973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记载:全队211人,全年劳动工日27336.4个,年终分配粮食95000斤,品种主要是水稻、大豆、谷子、玉米等,其中90%按人分配,10%按劳动工分分配。农民柴某家13口人,4个劳动力,家分配粮食6271斤,其中按劳分配721斤,每个劳动日0.508斤,按人分配5550斤,其中3-6岁人人274斤,7-10岁2人732斤,11-14岁人人413斤,14岁以上9人4131斤,每个劳动日值1.60元,分配粮食2271.14元,扣除往来总额1347.58元,其中粮食与经济作物折价868.63元,分配纯现金923.56元,人均71.04元。1974年,人均分配原粮482.4斤,比1973年的390.2斤增加92.2斤,人均分配纯现金71.04元,较1972年的8.54元增加62.5元,是农村集体化时期农村很好的家庭之一。4个劳动力保障13口人的家庭生活,社员柴某家的劳动供养率达到了3.25,即每个劳动力供养3.25个人。人民公社时期社员夫妇两个劳动力养活一个七、八口之家,抚养三、五个孩子的情况十分普遍。它是我国历史上劳动者生存和发展能力最强时期,没有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公社被攻击、被污名化、被歪曲得最为严重。资产阶级自由派要否定它,因为它体现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与他们维护的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相对立;小农意识顽强的学者要反对它,因为它突破了持续几千年的小农生产方式,形成了一种新质生产力,形成了以协作为基础的集体生产方式;不懂社会主义的学者、专家要努力否定它,因为他们完全不了解人民公社是一种新的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是一种新的经济实体。
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消费价值生产方式,没有劳动所有权的权利观念和劳动所有者的主体观念,没有劳动所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就不可能真正了解和懂得这种新兴的所有制和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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