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牢记: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幸福
前车之鉴,永远不该被忘记!当少数人的所谓权益侵害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危害到社会未来的时候,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工作导向!2006年年初《艾滋病防治条例》出台后带来的艾滋病患者的数量大量增加和婚检医生的两难困境等一系列问题一次次警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者必须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幸福这一边,而不是只在乎少数人、少数群体的所谓的人权和隐私权!
自1985年在国内发现第一例艾滋病病人以来,艾滋病就一直是我国非常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为此,1987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1988年1月14日发布并施行《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该条例于2006年1月18日经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对艾滋病患者隐私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而这样做的后果是,在保护少数人、少数群体的所谓的人权和隐私权的旗号下,大多数人却被置于安全不确定的状态之中。试想一下,如果你在选择未来会陪伴自己一生伴侣的时候,竟然不知道这个未来陪伴我们一生的生活伴侣是不是一个艾滋病患者,当你发现对方是艾滋病患者时很可能已被感染,这是多么可怕!
尽管《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过程中遭到不少质疑和批评,并且由于《艾滋病防治条例》对艾滋病患者在婚姻、就业、就医、入学方面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导致了我们身边出现大量艾滋病患者而大家并不知晓的情况,由此也带来了我国艾滋病患者人数大量增加。此外,许多人也呼吁至少在婚检时一旦发现一方是艾滋病患者必须告知双方。后来,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虽然有关方面也对《艾滋病防治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但其第三十九条依然明确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这让许多人在选择未来会陪伴自己一生伴侣的时候依然无法知道对方是不是一个艾滋病患者,这样的危害可想而知。为什么要继续坚持这样?实在让人费解!
《艾滋病防治条例》这样的规定下,出现了这样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一名医务人员在社交平台发文透露,一年前有位女性婚检时被查出艾滋病,接诊医生上报疾控中心后,主动将这一结果告知了女方的对象,最终这对青年没有结婚,而这名女方持续投诉该医生,医生不仅被停职三个月,后续还选择了辞职。第二个案例,一名婚检女性被查出艾滋病,首诊医生按规定上报疾控中心后,仅将结果告知女方,女方明确表示不能告诉其对象,后续男方感染艾滋病,愤怒地向卫健委投诉该医生,最终医生也被停职待业。
很显然,这两起案例体现了在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法律条款下未婚青年和婚检医生面临的困境:由于法律要求未经艾滋病患者同意不得告知另一方,就必然给另一方带来婚后可能会感染艾滋病、损害其健康并毁坏其未来幸福的风险。而婚检医生一旦发现一方是艾滋病患者,不管是否告知对方,都很可能会遭到投诉。越来越多人质问:到底是维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重要,还是维护伴侣生命权、健康权、幸福权和防止艾滋病泛滥重要?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和伦理道德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就需要从政治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那就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立法究竟要保护谁?是保护少数人、少数群体的所谓的人权和隐私权,还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幸福?答案显而易见!正确的努力方向应该是去想办法减少这样的少数群体的数量,而不是在人民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样的少数群体推向整个社会,推波助澜让他们在整个社会泛滥。这样是为虎作伥、助纣为虐,是站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对立面!
此外,2010年4月,《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修订时竟然正式取消对外国人入境的艾滋病检测及相关入境限制,这也使得大量携带艾滋病毒的外国人进入中国而没有被发现,使不少中国人感染艾滋病毒,中国也由此成为全球艾滋病毒感染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这样的教训非常惨痛!
惨痛的教训一次次警示我们:少数人、少数群体的所谓的人权和隐私权固然可以保护,但这个保护必须是有前提、有边界、有底线的,那就是必须把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幸福放在第一位,决不能给其他人带来伤害!如果打着保护少数人、少数群体的所谓的人权和隐私权的旗号,却剥夺了相关人的知情权,并且很可能给别人带来伤害,甚至是致命性伤害,那么这样的法规就一定是错误的,是违背一个正常的、健康的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的,不是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有的。对这样反人性、反道德、反社会的法规,必须废止!对推动这样的法规出台的人或势力,必须坚决严厉问责,这才是真正以人民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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