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动态】独家!新版朝鲜宪法完整参考中文版问世!

作者:Choson방송 2026-06-11

【朝鲜动态】独家!新版朝鲜宪法完整参考中文版问世! 
 序   言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朝鲜人民利益、为社会主义伟业而奋斗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国家。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把伟大的金日成金正日主义作为国家建设与活动的唯一指导方针,把全社会金日成金正日主义化作为国家建设的总方向和总目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坚定不移地捍卫在为祖国解放与人民自由幸福而进行的光荣革命斗争中所形成的辉煌传统,并不断继承弘扬。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确立领袖唯一领导体制、坚持自主革命路线、彻底贯彻人民群众第一主义作为国家建设与活动的根本原则。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丝毫不变地按领袖的构想与意图组织推进国家事业,坚定捍卫和继承领袖的国家建设思想与业绩,并将其发扬光大。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国家建设与活动中树立自主立场,以自力更生的方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自主发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把人民群众的诉求和利益置于首位、将其绝对优先,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自身活动的最高准则。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将加强人民政权、提高其职能与作用,同时彻底开展思想、技术、文化三大革命运动,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路线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下去。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根据时代变迁与革命实践的需要,不断加强人民政权对社会所有领域的一元化集中领导与管理。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通过提高国家在三大革命事业中的领导作用,全力推动全体社会成员的革命化、提升技术经济实力、促进全社会文明化发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坚决彻底贯彻阶级路线与群众路线,全方位加强全社会的一心团结,依靠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与创造力解决一切问题,同时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可靠地捍卫社会主义制度与人民权益。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加强人民军队,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全民武装化、全国要塞化,同时发展国防工业,从而不断提高国防力量。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治建设,使法律保护人民、人民遵守法律。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自主、和平、友好为对外政策的基本理念,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不变原则,不断扩大和发展对外关系,为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人类共同繁荣而奋斗。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将牢牢掌握作为真正的人民法典、革命与建设的强大政治武器——宪法,把主体革命伟业进行到底。

第一章 政 治

第一条 我国国号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向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接壤、向南毗邻大韩民国,并包括据此划定的领海和领空。

绝不容许任何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侵犯。

第三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公民无论居住地或暂留地如何,均受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保护。

第四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属于包括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等劳动人民。

劳动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最高人民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会议行使权力。

第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均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并进行活动。

第六条 从最高人民会议到道、市、郡人民会议的各级权力机关,均依照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七条 各级权力机关的代表应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并对其自身工作向选民负责。

如果代表失职丧失选民信任,可随时予以罢免。

第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制度,是劳动人民群众做一切的主人,社会的一切都为劳动人民群众服务的以人为中心的社会制度。

国家维护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等劳动人民的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

第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活动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开展。

第十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在以紧密团结在朝鲜劳动党周围的的全国人民政治思想的统一之上。

国家加强思想革命,实现社会所有成员的革命化和工人阶级化,使全社会变成一个同志式地结合在一起的集体。

第十一条 国家大力开展争获三大革命红旗等革命群众运动、爱国运动,最大限度地推进社会主义加速建设。

第十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维护旅居海外的朝鲜同胞的民主民族权利以及国际法公认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障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本着完全平等、自主、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政和互利的原则,同一切友好对待我国的国家建立国家关系或政治、经济、文化关系。

国家同维护自主性的世界人民加强团结,反对一切形式的侵略和对他国内政的干涉,积极支持和声援各国人民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实现民族与阶级解放而进行的斗争。

第十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表现,是管理国家的基本武器。

尊重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是所有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的义务。

第二章 经 济

第十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自立民族经济基础之上。

第十七条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由国家和社会团体与合作社占有生产资料。

第十八条 国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

国有财产的范围不受限制。

国家的一切自然资源、铁路、航空运输、邮电机构和重要工矿企业、港口、银行只归国家所有。

国家优先保护和发展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国有财产。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与合作社所有制是加入社会团体与合作社的劳动者的集体所有制。

土地、农业机械、船舶和中小型工厂企业可以归社会团体与合作社所有。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与合作社所有制。

第二十条 国家应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觉悟和技术文化水平,按照加强全民所有制对集体所有制领导作用的方向,有机地结合两种所有制,改进对集体经济的领导和管理,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制度;根据社会团体与合作社全体成员的意愿,逐步把社会团体与合作社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

第二十一条 属于公民个人的、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物品归个人所有。

个人所有由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和国家、社会提供的福利待遇构成。

公民通过合法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也归个人所有。

国家保护私有财产,并依法保障其继承权。

第二十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将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作为自身活动的最高准则。

我国日益增长的社会物质财富,全部用于增进劳动者的福利。

国家为了创造人民丰裕文明的生活条件而奋斗。

第二十三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的自立民族经济,是人民实现幸福生活和祖国繁荣富强的坚实基础。

国家坚持自立民族经济建设路线,促进国民经济主体化、现代化、信息化和科学化,为把国民经济发展成为高度发达的自主经济,奠定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相适应的物质技术基础。

第二十四条 技术革命是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关键。科学技术实力是国家最重要的战略资源。

国家在一切经济活动中进一步增强科技的主导作用,实现科技和生产的深度融合,大力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运动,加快推进经济建设。

第二十五条 国家大力推进农村技术革命,消除城乡差别以及工人阶级与农民之间的阶层差别,推动农业工业化、现代化,并加强对农村的指导与扶持。

国家增加对农村的国家保障与支持,强化农业的物质技术基础,为农村居民创造优良的生活环境。

第二十六条 国家推动市郡实现自主化的多元发展,将所有市郡建设成为文明富强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战略支点和各具特色的发达地区。

国家鼓励各市郡积极开发并有效利用本地区的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加快地方工业企业的现代化和信息化进程,确保实现以地方特色为导向的同步、均衡发展。

国家为地方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和条件,支持地方不断增强自身实力与潜能,从而实现稳固而可持续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主义是依靠劳动人民的爱国热情和创造性劳动建设的。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劳动是劳动者自主且富有创造性的劳动。

国家致力于使劳动者的劳动变成更加愉快,更有意义的活动,激发他们以自觉的热情和创造性的积极性为社会、集体和自身而努力奋斗。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一天的工作时间是八小时。

国家根据劳动的繁重程度和其他特殊情况,酌情缩短劳动者一天的工作时间。

国家做好劳动组织工作,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劳动者充分利用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开始参加劳动的年龄是十七岁。

国家禁止不到劳动年龄的少年从事劳动。

第三十条 国家在对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和管理中,坚持正确地把政治领导与经济技术指导、国家的统一领导与各基层单位的自主性、集中统一指挥与民主相结合,坚持确保实际效益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依靠生产者群众的集体智慧和力量,科学合理地经营管理经济,切实提高内阁作用。

国家在经济管理中,施行社会主义企业责任管理制,正确利用成本、价格、收益等经济杠杆。

第三十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民经济是计划经济。

国家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正确把握积累和消费平衡,促进经济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时制订并执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从而加强国防力量。

国家实行计划的一体化和细部化,以保证生产的高速度增长和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并执行国家预算。

国家在所有领域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严格实行财政监督,有计划地增加国家积累,不断发展壮大社会主义所有制。

第三十四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对外贸易由国家机关、国家企业、社会团体和合作社进行。

国家在对外贸易中恪守信用,改善贸易结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扩大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我国的机关、企业、团体同外国的法人或个人进行企业合资合作,并鼓励在经济特区创办运营各种企业。

第三十六条 国家为了保护自立的民族经济,实行关税政策。

第三章 文化

第三十七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繁荣发展的社会主义文化致力于提高劳动者的创造力,满足其健康的文化情感需求。

第三十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彻底进行文化革命,将所有人培养成为对自然和社会具有渊博知识、拥有高水平文化技术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并加紧实现全民科学技术人才化。

第三十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设为社会主义劳动者服务的、真正的人民性、革命性文化。

在社会主义民族文化建设中,国家抵制帝国主义的文化渗透,依据主体性原则、历史主义原则和科学性原则,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并根据社会主义现实加以继承和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在科学研究事业中树立主体,积极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增加对科研部门的国家投资,开拓新的科学技术领域,将国家的科学技术提升至世界水平。

第四十一条 国家制定正确的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建立彻底予以贯彻的纪律,加强科学家、技术人员和生产者的创造性协作。

第四十二条 国家体现社会主义教育学原理,将后代培养成为社会和集体、为祖国和人民斗争的真正的爱国者,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主力军,建设栋梁。

第四十三条 国家将人民教育事业和民族干部培养事业置于一切事业之先,紧密结合普通教育与技术教育、教育与生产劳动。国家改进教育结构、内容和方法,将教育发展成为可以放心托付我们未来的最优越教育、最理想教育。

第四十四条 国家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求,高水平发展包括一年制学前义务教育在内的普遍的全民十二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 国家发展脱产学习的教育体系和半工半读的各种形式教育体系,不断改善教育条件和环境,培养有能力的科学技术人才。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所有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并向大学生发放奖学金,扩大加强为后代着想而制定的的社会主义政策。

第四十七条 国家加强社会教育,保障所有劳动者能够学习的一切条件。

第四十八条 国家在托儿所和幼儿园由国家和社会负担资金培育学龄前儿童。

第四十九条 国家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保健制度,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加强保健部门的物质技术基础,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增进劳动者健康。

第五十条 国家发展蕴含民族形式和社会主义内容的、主体性、革命性的文学艺术。国家鼓励创作者、艺术工作者大量创作思想艺术性高的作品,并使广大群众广泛参与文艺活动。

第五十一条 国家适应人们不断追求精神上的和体质上的发展需求,充分配备现代化文化设施,让所有劳动者尽情享受社会主义文化情感生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推动体育大众化、生活化,使全体人民为劳动和献身国防做好坚实准备,并根据我国实际和现代体育技术发展趋势发展体育技术。

第五十三条 国家创造并弘扬革命的、高尚的社会主义生活文化,加强与违背社会主义生活方式的现象作斗争。

第五十四条 国家使社会所有成员在语言生活中保持主体性和民族性,保护并积极推广平壤文化语。

第五十五条 国家的环境保护对策于生产前先行,力求保存营造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为人民提供合乎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四章 国防

第五十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国家防卫中坚持全民性、全国性防卫体系。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作为负责任的拥核国家,为保障国家的生存权与发展权、遏制战争、维护地区与世界的和平稳定,不断推进核武器高度发展。

第五十七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使命是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人民的权益,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革命胜利果实免受一切威胁,以强大军力保障祖国的和平与繁荣。

第五十八条 国家在从政治思想上武装人民与人民军官兵的基础上,贯彻以全军干部化、全军现代化、全民武装化、全国要塞化为基本内容的自卫军事路线。

第五十九条 国家在军队内确立革命的领军体系与军风,加强军事纪律与群众纪律,并高度发扬官兵一致、军政配合、军民一致的崇高传统美风。

第六十条 国家不断发展国防科学技术,并不断提高国防工业的主体化、现代化、科学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国家在全社会树立重视军事的风气,并扎实做好全民抗战准备,毫无疏漏。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以“一人为全体,全体为一人”的集体主义原则为基础。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切实保障所有公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与自由以及幸福的物质文化生活。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与发展而进一步扩大。

第六十四条 公民在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均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所有公民,不论性别、民族、职业、居住期限、财产与知识水平、党派、政见及信仰,均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在军队服役的公民也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根据法院判决被剥夺选举权者、精神障碍者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六十六条 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示威和结社的自由。

国家保障民主政党、社会团体的自由活动条件。

第六十七条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通过允许建造宗教建筑或举行宗教仪式等予以保障此项权利。

不得利用宗教引进外部势力或危害国家社会秩序。

第六十八条 公民可以进行申诉与请愿。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公正审议处理申诉与请愿。

第六十九条 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

有劳动能力的所有公民按志向与才能选择职业,并得到安定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的保障。

公民各尽所能地劳动,依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按劳分配。

第七十条 公民享有休息的权利。

此项权利通过劳动时间制、公休日制、带薪休假制、静养休假制以及多样的文化设施予以保障。

第七十一条 公民享有享受医疗救治的权利。

年迈者或因疾病、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者,以及无人照顾的老人和儿童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此项权利通过日益增长的现代化医疗设施和国家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

第七十二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此项权利由先进的教育制度和国家的国民教育政策来保障。

第七十三条 公民享有科学及文学艺术活动的自由。国家优待为科学与文学艺术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知识产权。

第七十四条 公民有居住、迁徙的自由。

第七十五条 英雄、战争老兵、战时功臣、荣誉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爱国烈士家属、海外军事作战参战烈士遗属、社会主义爱国功臣、退役将领、世代军官、人民军后方家属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别保护。

第七十六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

国家通过保障产前产后休假、优待多子女母亲、扩充妇产医院、托儿所与幼儿园网络及其他政策措施,对母亲和儿童给予特别保护。

国家为妇女走上社会创造一切条件。

第七十七条 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深切关注并巩固作为社会基层生活单位的家庭。

第七十八条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可侵犯,通信秘密得到保障。

非依据法律不得拘留或逮捕公民,不得搜查其住宅。

第七十九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护因争取和平与民主、民族独立与社会主义,以及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而斗争并流亡至我国的外国人。

第八十条公民必须坚决维护人民的政治思想统一与团结。

公民应珍视组织与集体,高度发扬为社会和人民献身工作的风气。

第八十一条 公民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生活规范,捍卫作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荣誉与尊严。

第八十二条劳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与光荣职责。

公民应自觉诚实地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时间。

第八十三条 公民应珍惜爱护国家财产与社会合作团体财产,反对一切贪污浪费现象并与之斗争,以主人翁的态度精打细算地经营国家生计。

国家及社会合作团体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八十四条公民应时刻提高革命警惕,为国家安全献身奋斗。

第八十五条 保卫祖国是公民的最大义务与光荣。

公民应保卫祖国,必须依法服兵役。

第六章 国 家 机 构

第 一 节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

第八十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是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

第八十七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根据全体朝鲜人民一致的意志在最高人民会议选举。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不选为最高人民会议议员。

第八十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的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八十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最高司令官,指挥和统率国家的一切武装力量。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核武力的指挥权属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也可将核武力使用权限委托给国家核武力指挥机构。

第九十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具有以下权限:

(一)领导国家全盘工作;

(二)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可中止最高人民会议议长、内阁总理等重要干部的工作或对其任免;

(三)使失去人民信任的最高人民会议议员辞职;

(四)对最高人民会议或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通过的法令、政令、决定、指示,若不符合国家发展和人民要求,可行使否决权;

(五)对有突出功绩的对象授予国家表彰;

(六)接受他国外交代表的国书;

(七)任免驻外外交代表;

(八)批准或废除与外国缔结的重要条约;

(九)行使特赦权;

(十)宣布国家的紧急状态和战时状态,发布动员令;

(十一)战时组织和领导国家防卫委员会。

第九十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发布命令、政令。

第 二 节最高人民会议

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会议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会议行使立法权。

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其常任委员会也可以行使立法权。

第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会议由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通过秘密投票方式选出的议员组成。

第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会议每届任期五年。

最高人民会议的下届选举,在最高人民会议任期届满以前依照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的决定举行。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举行选举时,其任期延长到举行选举时为止。

第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会议具有以下权限:

(一)修改并补充宪法;

(二)指定或修改并补充部门法;

(三)批准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通过的重要部门法;

(四)制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

(五)选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

(六)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的提名,选举或罢免国务委员会第一副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

(七)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会议议长、副议长;

(八)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秘书长和委员;

(九)选举或罢免内阁总理;

根据内阁总理的提议,任免内阁第一副总理、副总理、委员长、相和其他内阁成员;

(十)任免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十一)选举或罢免最高法院院长;

(十二)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

(十三)审批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四)审批国家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五)新设或撤销内阁委员会、省;

(十六)听取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内阁、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七)决定有关部门向最高人民会议提交的条约的批准或废除。

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会议举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

临时会议,在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议时召开。

第九十八条 最高人民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出席才能开会。

第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会议由议长主持,无议长时由副议长主持。

第一百条 最高人民会议讨论的议案,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委员会、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内阁和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提出。

议员也可以提出议案。

第一百〇一条 最高人民会议发布法令和决议。

最高人民会议发布的法令和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议员的过半数通过。

修改并补充宪法,须经最高人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议员赞成才能进行。

第一百〇二条 最高人民会议设法制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外交委员会等必要的专门委员会。

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组成。

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人民会议工作,拟定或审查国家的政策方案和法案,采取有关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在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一百〇三条 最高人民会议议员具有不可侵犯权。

最高人民会议议员除现行犯外非经最高人民会议或在其闭会期间非经其常任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处罚。

第 三 节 国务委员会

第一百〇四条 国务委员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政策领导机关。

第一百〇五条 国务委员会由委员长、第一副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组成。

第一百〇六条 国务委员会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〇七条 国务委员会执行下列任务和权限:

(一)讨论并决定国家的主要政策;

(二)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命令、政令、国务委员会决议和指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

(三)撤销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命令、政令、国务委员会决议和指示相抵触的国家机关的决议和指示;

(四)在最高人民会议休会期间根据内阁总理的建议任免第一副总理、副总理、委员长、相以及其他内阁成员。

第一百〇八条 国务委员会发布决议和指示。

第四节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

第一百〇九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是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一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最高人民会议议长、副议长兼任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在最高人民会议任期届满、下届常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继续执行其任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执行下列任务和权限:

(一)召开最高人民会议;

(二)审查和通过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新部门法草案、条例草案、现行部门法和条例的修改补充草案,将通过并实行的重要部门法提交下届最高人民会议批准;

(三)审查和批准因特殊原因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国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及其调整方案;

(四)解释宪法、现行部门法和条例;

(五)监督国家机关守法、执法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撤销同宪法,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命令、政令,最高人民会议法令、决议、国务委员会决议、指示,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决议、指示相抵触的国家机关决议和指示,制止地方人民会议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七)进行最高人民会议议员的选举工作,组织地方人民会议议员的选举工作;

(八)做最高人民会议议员的工作;

(九)做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十)在最高人民会议休会期间,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副议长、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秘书长、委员、最高人民会议专门委员会成员,并任免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

(十一)选举或罢免最高法院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十二)指导地方人民委员会的主权工作

(十三)新设或者变更行政单位和行政区划;

(十四)进行同外国国会和国际议会机构的联系等对外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组成,常务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决定在执行常任委员会任务和行使权力方面提出的重要问题,其余问题在常务会议上讨论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发布政令、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可以设立协助其工作的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

第 五 节 内 阁

第一百一十七条 内阁是国家主权的行政执行机关,是总括性的国家管理机关。

第一百一十八条 内阁由总理、第一副总理、副总理、委员长、相和其他必要成员组成。

内阁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内阁执行下列任务和权限:

(一)采取执行国家政策的措施;

(二)根据宪法和部门法,制定、修改和补充有关国家管理的条例;

(三)领导内阁各委员会、省、内阁直属机关和地方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四)设立或撤销内阁直属机关、重要行政经济机关和企业,采取改进国家管理机构的措施;

(五)编制国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六)编制国家预算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七)组织开展工业、农业、建设、运输、邮电、商业、贸易、国土管理、城市管理、教育、科学、文化、保健卫生、体育、劳动管理、环境保护、旅游及其他方面的工作;

(八)采取巩固货币制度和银行制度的措施;

(九)检查和监督建立国家管理秩序的工作;

(十)采取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及社会团体与合作社的财产和利益、保障公民权利的措施;

(十一)同外国签订条约,进行对外工作;

(十二)撤销与内阁决议和指示相抵触的行政经济机关的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二十条 内阁总理组织和领导内阁工作。

内阁总理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第一百二十一条 内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内阁全体会议由内阁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由总理、第一副总理、副总理和总理任命的内阁成员组成。

第一百二十二条 内阁发布决议、行政命令和指示。

第一百二十三条内阁可以设立协助其工作的非常设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内阁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对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五条 新当选的内阁总理代表内阁成员向最高人民会议宣誓。

第一百二十六条 内阁各委员会和省是内阁各部门执行机关,是中央各部门管理机关。

第一百二十七条 内阁各委员会和省在内阁的领导下,统一领导和管理各部门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内阁各委员会和省召开委员会会议和干部会议。

各委员会、省委员会会议和干部会议讨论和决定执行内阁决议、行政命令和指示的措施及其他重要问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内阁各委员会和省以及履行部门管理职能的内阁直属机构发布指示。

第 六 节 地方人民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道(直辖市)、市(区)、郡人民会议是国家地方权力机关。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地方人民会议由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通过秘密投票方式选出的议员组成。

第一百三十二条 道(直辖市)、市(区)、郡人民会议每届任期四年。

下届地方人民会议的选举,在地方人民会议任期届满以前依照本级地方人民委员会的决定举行。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举行选举时,其任期延长到举行选举时为止。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地方人民会议执行下列任务和权限:

(一)审批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审批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采取本地区执行国家法律的措施;

(四)选举或罢免本级人民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事务长和委员;

(五)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下级人民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指示;

(六)听取本级人民委员会所属道(直辖市)、市(区)、郡级机关的工作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会议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本级人民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临时会议在本级人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议员提议时召开。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地方人民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出席才能开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地方人民会议选举议长和副议长。

议长主持会议。无议长时由副议长主持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会议通过决议。

第 七 节 地方人民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 道(直辖市)、市(区)、郡人民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的国家地方权力机关及其行政执行机关。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地方人民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事务长和委员组成。

地方人民委员会任期与本级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四十条 地方人民委员会执行下列任务和权限:

(一)召开人民会议;

(二)进行人民会议议员的选举工作;

(三)做人民会议议员的工作;

(四)在人民会议休会期间,选举或罢免该人民委员会副委员长、事务长、委员;

(五)在人民会议休会期间,选举或罢免该法院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六)执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命令、政令,最高人民会议法令和决议,国务委员会决议和指示,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决议和指示,内阁决议、行政命令和指示和内阁委员会以及省及履行部门管理职能的内阁直属机构指示,本级地方人民会议和上级人民委员会的决议与指示;

(七)组织和执行本地方的一切行政工作;

(八)制订本地方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采取执行措施;

(九)编制本地方预算并采取执行措施;

(十)采取维持本地区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及社会团体与合作社财产与利益,保障公民权利的措施;

(十一)检查和监督本地区建立国家管理秩序的工作;

(十二)领导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十三)撤销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指示,制止下级人民会议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地方人民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地方人民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组成,常务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和事务长组成。

地方人民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在执行自己任务与权限方面的重要问题,其余问题在常务会议上讨论决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地方人民委员会发布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四十三条地方人民委员会可以设立协助其工作的非常设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地方人民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会议负责。

地方人民委员会服从上级人民委员会、内阁和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

第 八 节检察院和法院

第一百四十五条检察院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守法监察及起诉机关。

第一百四十六条检察工作由最高检察院,道(直辖市)、市(区)、郡检察院和特别检察院进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四十八条检察员由最高检察院任免。

第一百四十九条检察院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察国家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二)监察国家机关的决议和指示是否同宪法,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命令、政令,最高人民会议法令和决议,国务委员会决议和指示,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决议和指示,内阁决议、行政命令和指示相抵触;

(三)揭发违法犯罪分子,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及社会团体与合作社的财产以及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和人民的生命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检察工作由最高检察院统一领导,各级检察院服从上级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

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检察院发布指示。

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检察院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对其常任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三条法院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五十四条审判由最高法院,道(直辖市)法院,市(区)、郡人民法院和特别法院进行。

判决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宣布。

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法院院长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最高法院,道(直辖市)法院,市(区)、郡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任期与本级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五十六条特别法院院长和审判员由最高法院任免。

第一百五十七条 法院执行下列任务:

(一)通过审判活动,保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及社会团体与合作社的财产以及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与人民的生命财产;

(二)监督所有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同阶级敌人和一切违法分子进行积极的斗争;

(三)实施对财产纠纷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公证工作。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判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法庭进行,在特别情况下,可以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法庭。

第一百五十九条审判公开进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审判可以依法不公开进行。

第一百六十条审判用朝鲜语进行。

外国人在审判中可以使用本国语言。

第一百六十一条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依据法律进行审判活动。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最高法院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法院监督所有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法院发布指示。

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法院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对其常任委员会负责。

第七章 国徽、国旗、国歌、首都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徽内包括写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字样的红色绶带束起的稻穗椭圆形边框内一座雄伟的水力发电站,其上方有革命的圣山白头山和璀璨闪耀的红色五角星。

第一百六十六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旗,中间是红色宽面,其上下各有一白色细条,再上下是蓝色宽边,红面靠旗杆一边有一白色圆地,其中是五角红星。

旗幅纵横比例为一比一点六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歌是全民颂歌,它饱含着要将我们祖国美丽自然与悠久历史、灿烂文化与光荣斗争传统代代继承并永远发扬光大,在朝鲜劳动党领导下,使社会主义祖国作为永远的人民的国家、世界强国扬名万邦的爱国信念与意志。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平壤。
 


部分原文内容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헌법

서문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은조선인민의리익을대표하며사회주의위업을위하여투쟁하는인민대중중심의사회주의국가이다.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은위대한김일성-김정일주의를국가건설과활동의유일한지도적지침으로하며온사회의김일성-김정일주의화를국가건설의총적방향,총적목표로한다.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은조국의해방과인민의자유와행복을위한영광스러운혁명투쟁에서이룩된빛나는전통을견결히옹호고수하고끊임없이계승발전시켜나간다.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은수령의유일적령도체계를확립하고자주의혁명로선을견지하며인민대중제일주의를철저히구현하는것을국가건설과활동의근본원칙으로한다.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은수령의구상과의도대로국가사업전반을조직진행하며수령의국가건설사상과업적을견결히옹호고수하고끝없이빛내여나간다.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은국가건설과활동에서자주적대를세우고사회생활의모든분야를자기식으로,자력으로발전시켜나간다.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은인민대중의요구와리익을최우선,절대시하며인민의복리증진을자기활동의최고원칙으로한다.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은인민정권을강화하고그기능과역할을높이면서사상,기술,문화의3대혁명을철저히수행하는것을사회주의건설의총로선으로틀어쥐고나간다.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은시대의변천과혁명실천의요구에맞게사회전반에대한인민정권의통일적지도와관리를끊임없이강화한다.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은3대혁명수행에대한국가의지도적역할을높여모든사회성원들의혁명화,기술경제력의고도화,사회전반의문명화를다그쳐나간다.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은계급로선과군중로선을철저히관철하여온사회의일심단결을백방으로강화하고모든문제를인민대중의애국열의와창조력에의거하여풀어나가며인민민주주의독재를강화하여사회주의제도와인민의권익을믿음직하게보위한다.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은인민군대를강화하고전민무장화,전국요새화를보다높은수준에서실현하며국방공업을발전시켜국가방위력을끊임없이향상시켜나간다.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은법률제도를개선완비하고법무생활을강화하여법이인민을지키고인민이법을지키도록한다.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은자주,평화,친선을대외정책의기본리념으로,국익수호를불변의원칙으로틀어쥐고대외관계를확대발전시키며세계의평화와안전,인류공동의번영을위하여투쟁한다.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은진정한인민의법전이며혁명과건설의강위력한정치적무기인헌법을튼튼히틀어쥐고주체혁명위업을끝까지완성해나갈것이다.

제1장정치

제1조우리나라의국호는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이다.

제2조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령역은북쪽으로중화인민공화국과로씨야런방,남쪽으로대한민국과접하고있는령토와그에기초하여설정된령해와령공을포함한다.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은령역에대한그어떤침해도절대로허용하지않는다.

제3조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공민은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국적을가진사람이다.

공민은거주지와체류지에관계없이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의보호를받는다.

제4조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의주권은로동자,농민,군인,지식인을비롯한근로인민에게있다.

근로인민은자기의대표기관인최고인민회의와지방각급인민회의를통하여주권을행사한다.

제5조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에서모든국가기관들은민주주의중앙집권제원칙에의하여조직되고운영된다.

제6조최고인민회의로부터군인민회의에이르기까지의각급주권기관은일반적,평등적,직접적원칙에의하여비밀투표로선거한다.제7조각급주권기관의대의원은선거자들과밀접한련계를가지며자기사업에대하여선거자들앞에책임진다.

대의원이선거자들의신임을잃은경우에는언제든지소환할수있다.제8조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의사회제도는근로인민대중이모든것의주인으로되고있으며사회의모든것이근로인민대중을위하여복무하는사람중심의사회제도이다.

국가는로동자,농민,군인,지식인을비롯한근로인민의리익을옹호하며인권을존중하고보호한다.

제9조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은조선로동당의령도밑에모든활동을진행한다.

제10조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은조선로동당의두리에굳게뭉친전체인민의정치사상적통일에의거한다.

국가는사상혁명을강화하여사회의모든성원들을혁명화,로동계급화하며온사회를동지적으로결합된하나의집단으로만든다.

제11조국가는3대혁명붉은기쟁취운동을비롯한혁명적인대중운동,애국운동을힘있게벌려사회주의건설을최대한으로다그친다.

제12조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은해외에있는조선동포들의민주주의적민족권리와국제법에서공인된합법적권리와리익을옹호한다.

제13조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은자기령역안에있는다른나라사람의합법적권리와리익을보장한다.

제14조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은우리나라를우호적으로대하는모든나라들과완전한평등과자주성,호상존중과내정불간섭,호혜의원칙에서국가적또는정치,경제,문화적관계를맺는다.

국가는자주와정의를지향하는세계인민들과단결하며온갖형태의침략과내정간섭을반대하고나라의자주권과민족적,계급적해방을실현하기위한모든나라인민들의투쟁을적극지지성원한다.

제15조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의법은근로인민의의사와리익의반영이며국가관리의기본무기이다.

법에대한존중과엄격한준수집행은모든기관,기업소,단체와공민에게있어서의무적이다.

제2장경제

제16조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은사회주의적생산관계와자립적민족경제의토대에의거한다.

제17조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에서생산수단은국가와사회협동단체가소유한다.

제18조국가소유는전체인민의소유이다.

국가소유권의대상에는제한이없다.

나라의모든자연부원,철도,항공운수,체신기관과중요공장,기업소,항만,은행등국가경제의기본명맥을이루는대상은국가만이소유한다.국가는나라의경제발전에서주도적역할을하는국가소유를우선적으로보호하며장성시킨다.

제19조사회협동단체소유는해당단체에들어있는근로자들의집단적소유이다.

토지,농기계,배,중소공장,기업소같은것은사회협동단체가소유할수있다.

국가는사회협동단체소유를보호한다.

제20조국가는농민들의사상의식과기술문화수준을높이며협동적소유에대한전인민적소유의지도적역할을높이는방향에서두소유를유기적으로결합시키고협동경리에대한지도와관리를개선하여사회주의적협동경리제도를공고발전시키며협동단체에들어있는전체성원들의자원적의사에따라협동단체소유를점차전인민적소유로전환시킨다.

제21조개인소유는공민들의개인적이며소비적인목적을위한소유이다.

개인소유는로동에의한사회주의분배와국가와사회의추가적혜택으로이루어진다.

개인이합법적으로얻은수입도개인소유에속한다.

국가는개인소유를보호하며그에대한상속권을법적으로보장한다.제22조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은인민들의물질문화생활을끊임없이높이는것을자기활동의최고원칙으로삼는다.

우리나라에서늘어나는사회의물질적부는전적으로근로자들의복리증진에돌려진다.

국가는인민들에게유족하고문명한생활조건을마련해주기위하여투쟁한다.

제23조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에마련된자립적민족경제는인민의행복한생활과조국의륭성번영을위한튼튼한밑천이다.

국가는자립적민족경제건설로선을틀어쥐고인민경제의주체화,현대화,정보화,과학화를다그쳐인민경제를고도로발전된주체적인경제로만들며완전승리한사회주의사회에맞는물질기술적토대를쌓기위하여투쟁한다.

제24조기술혁명은사회주의경제를발전시키기위한기본고리이며과학기술력은국가의가장중요한전략적자원이다.

국가는모든경제활동에서과학기술의주도적역할을높이며과학기술과생산을일체화하고대중적기술혁신운동을힘있게벌려경제건설을다그쳐나간다.

제25조국가는도시와농촌의차이,로동계급과농민의계급적차이를없애기위하여농촌기술혁명을다그쳐농업을공업화,현대화하며농촌에대한지도와방조를강화한다.

국가는농촌에대한국가적보장과지원을늘여농업의물질기술적토대를강화하고농촌주민들에게훌륭한생활환경을마련하여준다.

제26조국가는시,군의자립적이며다각적인발전을추동하여모든시,군을문명부강한사회주의강국의전략적거점으로,자기고유의특색을가진발전된지역으로만든다.

국가는모든시,군들에서자기지역의자연부원,경제적자원을적극개발하고유용하게활용하며지방공업공장의현대화,정보화를다그쳐지방특색위주의동시적,균형적발전을보장하도록한다.

국가는지방발전의물질기술적토대와조건을마련해주고지방이자체의력량과잠재력을튼튼히키워공고하고지속적인발전을이룩해나가도록한다.

제27조사회주의는근로대중의애국적열의와창조적로동에의하여건설된다.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에서로동은근로자들의자주적이며창조적인로동이다.

국가는근로자들의로동이사회와집단과자신을위하여자각적열성과창조적적극성을내여일하는보다즐겁고보람찬것으로되게한다.

제28조근로자들의하루로동시간은8시간이다.

국가는로동의힘든정도와특수한조건에따라하루로동시간을이보다짧게정한다.

국가는로동조직을잘하고로동규률을강화하여로동시간을완전히리용하도록한다.

제29조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에서공민이로동할수있는나이는17살부터이다.

국가는로동할나이에이르지못한소년들의로동을금지한다.

제30조국가는사회주의경제에대한지도와관리에서정치적지도와경제기술적지도,국가의통일적지도와매개단위의창발성,유일적지휘와민주주의,정치도덕적자극과물질적자극을옳게결합시키며실리를보장하는원칙을확고히견지한다.

제31조국가는생산자대중의집체적지혜와힘에의거하여경제를과학적으로,합리적으로관리운영하며내각의역할을결정적으로높인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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