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易:不能没有枪声
众所周知,古今中外,所有政权基本上都亡于腐败,腐败就像是政权崩溃的催化剂。
首先,腐败现象会逐渐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丧失。腐败行为使得官员们不再以民众的利益为重,而是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导致民众对政府失去信任。
其次,腐败现象会逐渐破坏国家的治理能力。腐败行为使得官员们不再关注国家的长远发展和民众的福祉,而是追求个人的私利。这种行为导致政府决策的公正性和执行力大打折扣,社会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最终引发社会动荡。
此外,腐败现象还会导致社会的不满和反抗。当腐败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贫富差距加大,底层百姓生活困苦,对政府的不满逐渐积累,最终爆发反抗。
正因为如此,反腐倡廉几乎成了每一个政权的第一要务。
我国在反腐倡廉的道路上,可以说是捷报频传。
根据互联网公开信息,在改开后1982年到2011年这29年中,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贪污腐败分子420余万人,其中省部级465人。
2012年到2024年这13年中,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贪污腐败案件464.8万余件,查处贪污腐败分子470.9万人,其中省部级553人。
此外,2025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收信访举报83.4万件次,其中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23.1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50.2万件。立案22万件,其中立案省部级干部13人、厅局级干部1037人、县处级干部8285人、乡科级干部2.7万人;立案现任或原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1.9万人。处分18.5万人,其中党纪处分13.9万人、政务处分6万人;处分省部级干部14人,厅局级干部910人,县处级干部7216人,乡科级干部2.3万人,一般干部2.4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13万人。
从查处腐败分子的数字来看,1982年至2011年,年均查处腐败分子约16万人,2012年至2024年,年均查处腐败分子约31.6万人,明显增多了。
在四十几年反腐败斗争中,查处腐败分子贪污金额最大的,当属原大连市副市级干部徐长元,其家族式涉黑贪腐非法敛财超6000亿元,涉及房产2714套、企业46家、豪车142辆,于2020年被判处无期徒刑。
而查处贪污金额最小的,则是原广州白云机场女售票员刘伊平,因其通过改机票的方式贪污50余万元人民币,于1991年被判处死刑,是改开以来被处决的最年轻的贪污犯。
看到这里,大家脑海里是不是闪现出了一个大大问号:为什么贪污50余万元的刘伊平被枪毙了,非法敛财6000多亿的徐长元却只被判无期徒刑呢?
说实话,笔者也不知道为什么。
不过,公开资料显示,我国自2007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宣布除个别重大案件外,贪污受贿罪犯不再判处死刑,随后的2009年11月1日起,对行贿罪及贪污罪不再执行死刑。
对这两大新规,专家们的解释是:废除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死刑,是司法进步与人权保障及国际趋势的共同需要: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中国已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并独创死缓制度,体现“少杀、慎杀”理念。2007年的改革是这一趋势的延续,将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区别对待。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标志着司法体系对死刑适用的审慎态度。同年5月1日,最高法院通过新规大幅限制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仅保留“金额特别巨大”等极少数例外。
这一调整顺应了国际人权潮流,旨在减少冤假错案风险,避免死刑被滥用为“杀鸡儆猴”的工具。
对此,支持者认为:死刑的滥用可能导致冤假错案,难以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此外,死刑对贪腐的威慑作用有限,腐败根源在于制度和人性,而非严刑峻法。像法国、英国等无死刑国家仍能保持较高的廉政水平。
反对者认为:死刑是悬挂在上空的利剑,对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威慑作用无可替代。废除死刑后,腐败分子贪污金额越来越大,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
那么,大家是支持还是反对呢?
笔者倒是想起了毛主席。
我党自1931年11月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后的1932年,到1949年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后的1952年,毛主席先后亲自批示枪毙了谢步升、唐达仁、左祥云、黄克功、肖玉壁、刘青山、张子善七个贪官。
在这七个贪官中,贪污金额最小的,是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总务厅主任左祥云的246.7元苏维埃币,相当于现在的37元人民币。贪污金额最大的,是新中国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刘青山和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的171.6亿旧人民币,相当于现在的171.6万元人民币。
毛主席的七次亲自批示,充分体现了我党对贪污腐败现象坚决打击、绝不姑息的底线;那七声清脆的枪响,则震慑出了新中国党员干部近三十年的清正廉洁。
所以,在笔者看来,在反腐倡廉的路上,不能没有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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