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死刑”鼓吹者的荒谬与不义——看某“法学专家”的“论文”想到的

作者: 桃花舍主人 2025-07-06 226

“废止死刑”鼓吹者的荒谬与不义——看某“法学专家”的“论文”想到的

  笔者最近在网上偶然看见一篇名曰“张永强 | 终身监禁死刑替代功能的立法反思 ”的“法学学术论文”。此“论文”的前头标明作者有着“xx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专职科研人员,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之类的头衔,该文又发表于“现代法学”这个名儿听起来就显着“专业、权威”的刊物上,显然此人、此文代表着时俗所谓的“法律官科、主流学术水平”。

  撇去文中那些冗滥的“学术术语”,可以看到此文虽是在批评我国当下实行的对某类贪污、受贿罪犯“终身监禁”的刑罚“法理不当”,但实际上是在兜售“废止死刑”论调。

  此文带给笔者的观感是:荒谬,不义。

  文中所指的“终身监禁”刑罚,专指西元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贪污、受贿罪犯的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从当时某高层立法机构人员的“解释”可知,之所以要对“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本应当判处死刑的”贪污、受贿罪犯改为判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是因为有“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为什么会出现这“慎用死刑”?显然主要与近年来某种势力“废止死刑”的鼓噪有关。如此,便出现了对“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本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不判处死刑的怪现状。该文说这“终身监禁”是“对国家行刑资源的浪费”,笔者同意这句话,但“终身监禁”对“国家行刑资源的浪费”,是“本应当判处死刑”而不判的必然后果,它不仅造成对“国家资源的浪费”,更又一次使国家和人民遭受文明正义方面的特别重大损失。

  该文否定“终身监禁”,是基于“废止死刑”的念头。这个念头,是他(他们)从西人那儿趸来的,其主要基本“理由”有三个方面:

  一方面,他(他们)声称设置死刑“是与现代法治文明发展相冲突的”,“废止死刑绝对是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是“法治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的发展”。明眼人一望便知,这是崇洋“法学家”们惯用的不由分说、自设“公理”、花言巧语的套路话术,企图将趸来的西人野蛮落后言行偷换成“进步”、“文明”的“统一标准”,这是反文明正义的徒劳行径。

  另一方面,该文责怪我国“无论是立法者还是社会大众,对死刑的威慑作用仍然抱有强烈的幻想,认为死刑具有一般预防的作用,通过死刑的适用可以有力地威慑潜在的犯罪人不去实施犯罪”,宣称“事实上,死刑的威慑作用只是被那些推崇者们假想着推定为最佳,事实上可能并非如此,这主要是因为对一个根本不愿犯罪的守法公民而言,即使没有死刑也不会去犯罪。相反,对于那些执意要去实施犯罪,尤其是要去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行为人来说,即使有死刑他们同样会去实施犯罪,而且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也并不会去考虑其行为在刑法中是否被评价为犯罪,以及刑法上有无规定死刑。”

  对此,且不说那“社会大众幻想死刑具有一般预防的作用”论调的自以为是、荒唐可笑,只按照那“一个根本不愿犯罪的守法公民即使没有死刑也不会去犯罪,那些执意要去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人即使有死刑同样会去实施犯罪”的“废止死刑理由”推论下去,显然人类社会就应该“废止”一切刑法,因为“一个根本不愿犯罪的公民即使没有刑法也不会去犯罪,那些执意要去实施犯罪的人即使有刑法同样会去实施犯罪”嘛——“废止死刑论”鼓吹者的荒谬无稽,可见一斑。

  第三方面,该文鹦鹉学舌地鄙薄中华文明“以‘血债血偿’和‘以命抵命’等为代表的报应观念”,傲慢地宣扬“‘刑法的根本目的不是惩罚犯罪而在预防犯罪,惩罚仅是预防犯罪的消极手段’这样的现代刑法理念”,声言“虽然死刑废止不能不顾及民意,但也不能过分地迁就民意”,“在废止死刑的过程中,不应被动地接受民意,而是要充分认识到民意的可引导性和可塑造性,积极地对民意进行引导……”

  不得不说,这是明目张胆地企图将少数罪犯的利益凌驾于人民大众之上,以少数“法学家”的念头推翻人民大众的意志。“血债血偿”和“以命抵命”是人类文明正义的彰显,是法律惩恶佑善的文明本质体现。刑法的根本目不仅在预防犯罪,同样在惩罚犯罪以伸张正义,从而抚慰、鼓励善良的公众。所谓“充分认识到民意的可引导性和可塑造性,积极地对民意进行引导”,恐怕不过是试图由少数人利用立法机构造成“废止死刑”的“既成立法”,而罔顾可能导致的社会动荡不安和人类文明正义丧失。“废止死刑”鼓吹者的这些念头,可谓悖逆至极,甚是不义!

  荒谬,不义,就是“废止死刑”论调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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